集訓隊及代表隊運動員選拔機制

 

1.   集訓隊運動員選拔:

1.1  集訓隊員必須持有有效之澳門居民身份證;

1.2  隊員必須遵守協會規章及比賽、訓練計劃;

1.3  每週保持不少於六成的出席率,出席率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1.4  隊員必須時刻保持良好品行,在私人時間、集訓或比賽中表現不良行為,遭教練提交報告並經理事會查明及接納,有關隊員將受處分或着令離隊,並須歸還所有經由協會資助的器材,十二個月內不得再次加入集訓隊;

1.5  選拔機制根據集訓隊運動員以往參加本會及其它賽事的成績作為選拔的基礎。

 

2.   選拔程序

2.1  因應上述集訓隊的規則以決定合乎甄選資格的運動員名單並進行選拔賽;

2.2  完成選拔賽後,因應評分機制進行評分並公佈確定名單;

2.3  代表隊員以國際/地區賽事表現、本地賽成績、選拔賽成績、出勤及教練評語評定。

2.3.1  國際/地區賽成績:(35%)

名次

分數

1 – 3

100

4 – 6

90

7 – 10

80

11-16

70

17-32

60

2.3.2  本地季賽成績:(20%)

以選拔賽前集訓隊員最近兩次季賽之總成績計算。

名次分數

1

50

2

45

3

40

4

35

5

30

2.3.3  選拔賽 (15%)

名次分數

1

50

2

45

3

40

4

35

5

30

2.3.4  出勤 (15%)

出勤率以小時為計算單位,並由選拔賽前4個月起計算。集訓隊隊員必須遵守《集訓隊守則》之內容,方有甄選資格。

2.3.5  教練推薦 (15%)

由教練按集訓隊員之潛質、狀態、體能、心理質素,並綜合團體賽組合等因素評分,最高評分為50分。

 

 

 

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