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借用規則

為平衡發展新晋射箭運動員及妥善管理本會器材資產,特訂立此規章,各位教練員及會員須遵守以下守則:

  1. 本會所有之資產,例如:弓、箭、護具及箭靶等器材均由本會合資格人士管理及運用,必需在本會場地內使用,如有例外情況必須由本會理事或教練批准。
  2. 本會器材資產目錄由本會理事會審定,並進行定期盤點以確保資料準確。
  3. 除需保留作恆常訓練班及活動所需器材外,其餘若干部分之器材可由本會教練出借與本會會員移離本會場地用以參加練習或比賽,但必需在本會教練員指導下方可使用。
  4. 教練借出器材時需填妥有關器材借用表格記錄借出之器材及簽字確認。
  5. 於合時工業大廈練習場設置臨時借用表格方便教練在借出器材時可即時記錄。本會將定期將臨時借用表格所載之資料輸入至另設之電子檔作永久保存。
  6. 會員在借用器材時需繳付相關按金,負責借出相關器材之教練代為收取及保管。
  7. 會員借用本會器材期間應愛惜有關器材,盡量避免損毀器材。如使用上有疑問,應聯絡負責教練員要求協助。
  8. 會員借用器材之初始期限為四個月,借用期屆滿前必需歸還器材或申請繼續借用。否則本會將充公相關按金。
  9. 如借用人欲歸還器材,借用人須通知借出器材之教練並帶同所借器材到合時工業大廈練習場供教練檢查並收回器材。若器材無損壞,教練須發還相關器材之全額按金;若發現器材有所損壞以致不能繼續正常使用,則視作未能歸還器材,不予發還按金並交與本會充公。
  10. 如借用人欲申請繼續借用有關器材,須通知借出器材之教練並帶同所借器材到合時工業大廈練習場供教練檢查。若器材無損壞,教練可視情況准許該會員繼續借用器材,並訂明續借期限。若發現器材有所損壞以致不能繼續正常使用,則視作未能歸還器材,不予發還按金並交與本會充公,已損壞之器材亦需交還本會。
  11. 若借用期限屆滿,借出器材之教練需主動聯繫借用人跟進。如在合理嘗試後仍無法與借用人取得聯繫,則視作借用人放棄歸還,按金由本會充公。及後若與借出人取得聯繫,亦需要求借用人歸還有器材。
  12. 本會將定期檢視借用記錄並責成有關教練跟進借用期限即將屆滿之器材。

附錄一:教練員名錄

以下人員為本會認可教練/指導員,並獲本會授權向會員出借器材:

  • 余兆安
  • 林文發
  • 范文忠
  • 黃秀峰
  • 張瀅
  • 王永達
  • 朱慧君
  • 陳子健
  • 張樂民
  • 梁雪晴
  • 譚梓聰
  • 詹志翔

本名單最後更新為2022年6月1日

附錄二:按金列表

  • 弓把:MOP2000
  • 弓臂:MOP1000
  • 箭(每支):MOP100

護具(每件)

  • 護胸:MOP200
  • 護臂:MOP100
  • 護指:MOP200

其他(每件)

  • 瞄準器:MOP500
  • 側墊:MOP200
  • 箭台:MOP50
  • 平衡桿:MOP500
  • 側桿:MOP300
  • 延長桿:MOP150
  • V座:MOP150
  • 弓腳:MOP200
  • 箭袋:MOP200